股权转让网重点阅读:
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826798。梁学军律师团队提供尽职调查 投资入股 公司项目投资 合伙投资 项目合作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激励 股权融资 股权回购 员工持股 干股股东 职业经理人股权 管理层持股 公司转让 资产转让 经营权转让 隐名股东持股 隐名股东显名化 股权确认 股东知情权 股东会决议效力 董事会决议效力 假冒股东签字 公章被拿走 股东分红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纠纷 尽职调查 股权转让谈判等专业化、高价值公司股权类诉讼与非诉讼律师服务。手机:13501179353(微信同号)。
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司转让实务
公司反悔赠与股权 监事法院维权打赢官司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5 13:39:46 浏览量: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申欧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申欧汽车公司)原股东并兼任公司监事的苏先生,以该公司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未将允诺的23.6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自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3.6290万元。近日,该诉请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支持。
30多岁的苏先生,原系申欧汽车公司股东,在2001年8月至2009年3月任该公司业务主管。2009年2月25日,苏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先生将16.67%的股权转让给季某,转让价为20万元。季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同日,双方还另签订了协议,约定公司将23.6万余元债权及该债权产生的利息无偿转让给苏先生,以此对他在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公司在签署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证明上述债权的凭证交付苏先生,并分别向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出具债权让与通知书,告知有关债权让与事宜,协助苏先生实现债权。事后,公司未按约定移交债权凭证、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经苏先生催讨公司仍未履行该义务,将债权转让凭证所涉及的金额,支付给苏先生。2009年4月29日,苏先生发函催告公司履行义务未果。同年6月上旬,苏先生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损失23.6万元。
法庭上,申欧汽车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合同,随时可以撤销。认为苏先生不存在经济损失,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季某在协议中约定受让苏先生股权,同时对苏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自愿将23.6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苏先生,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在苏先生催讨后,仍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按约定赔偿苏先生的经济损失,遂判决苏先生胜诉。

 

 

上一篇:一次股权转让引出两场官司

下一篇:股权回购 股东岂能“合谋”为公司设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