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股份有限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方案和政府批复中明确指出老公司保留,由老公司承接一个多亿老债,但农业发展银行以新公司不承接老债就不给信誉贷款为由,想让新司承接老债,为此新司专门召开股东大会,除一董事和一股东签字不同意外,其余股东同意,现在咨询,在这种签字不同意的情况下,新司是否有权将这个董事和股东的股本金抵押进农发行承接一个多亿的老债务?这是否严重损害了这两个股东的利益?有无法律依据?
答:没有看到您的有关书面材料,初步分析,一般情况下,你提到的情况属于企业的分立,即从一个老企业中分立出一个新公司,老(原)企业保留,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必须由分立后的这两个企业共同对公司已经存在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农业发展银行有权要求新公司承担老债。
实际上即使股东大会全部股东不同意承接老债也不能推脱新公司承担老债的责任,因为这是法律的规定,所以仅有一个股东不同意更不能推脱公司承担以前债务的责任。当然,承担债务对各位股东都不利,但是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把债务都留给了可能已没有偿债能力的老公司,对银行等债权人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