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股权转让出让方无需出具发票。
注:股权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
股权转让不需交营业税。
具体要求请参照京财税[2003]414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41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