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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律顾问 员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25:21 浏览量:
   各地法院一般规定加班费只保护两年。举例如下: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第17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2、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2008)第4条、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请求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对劳动者实体权利的保护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劳动者主张之日溯及至二年以前相应之日时止。对超过二年的拖欠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若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的,不予支持。 4、2009年以来浙江省出台的两项文件(浙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浙江的这两项文件都对“加班工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法律顾问梁学军律师意见,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支持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前2年的加班费,其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可以追索争议发生之日前2年的劳动报酬。 作者:北京梁学军律师,其他媒体可以转载,但必须署名,否则作者保留追究其侵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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