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书面决议
1.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1.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
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产评估
1.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
2.评估报告须经核准或者实施备案,对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四)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1.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征集受让方。
2.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披露信息的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情况。
(7)其他须披露的事项。
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为外国、港、澳、台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产权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1.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标的方式实施。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宜;税费负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其他条款。
2.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注意:采取这种方式实施产权转让的,并不必然直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即应当草签合同,然后实施可行性分析、研究,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
3.经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企业职工优先安置方案)。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六)价款支付
1.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2.转让原则:一次性付清的原则;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也不能低于1年。
3.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的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七)凭产权交易凭证办理产权登记。
二、审批程序
(一)决定产权转让的主体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须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对书面文件及其方案的审查
1.审查的文件包括: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2.产权转让方案的内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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