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网重点阅读:
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826798。梁学军律师团队提供尽职调查 投资入股 公司项目投资 合伙投资 项目合作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激励 股权融资 股权回购 员工持股 干股股东 职业经理人股权 管理层持股 公司转让 资产转让 经营权转让 隐名股东持股 隐名股东显名化 股权确认 股东知情权 股东会决议效力 董事会决议效力 假冒股东签字 公章被拿走 股东分红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纠纷 尽职调查 股权转让谈判等专业化、高价值公司股权类诉讼与非诉讼律师服务。手机:13501179353(微信同号)。
所在位置: 首页 > 股权转让问答
受让方能否行使解除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25:31 浏览量:
  

【案情】
原告: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甲、系B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原告A公司诉称:2000年6月29日,A公司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同意将其持有的B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该协议得到了B公司全体股东的认可。2000年6月30日,A公司依协议将股权转让款200万元汇到B公司帐户。截止到2000年10月23日,在A公司的一再要求下,B公司仍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使得A公司至今无法取得合法的股东身份,严重侵犯了A公司正当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A公司与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责令甲和B公司返还A公司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审判】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A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甲股权转让协议及要求被告甲,B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被告甲与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原告A公司与被甲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事宜。

【律师】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本案中,转让方甲与受让方A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且B公司的股东甲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即A公司转让股份后,B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成员对A公司与甲的股权转让协议全体通过,双方当事人转让行为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生效要件的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B公司应当在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甲既是B公司的大股东,又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故甲亦应承担变更登记的主要义务。
3、股权转让生效与变更股东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股东登记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问题,而不是股权协议生效的构成要件;且转让方和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一般只是协议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按合同法的精神,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并不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的丧失,另一方对合同不具有法定解除权。


 

上一篇:股权冻结是否“冻结”了股东的所有权利

下一篇:股东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