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网重点阅读:
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826798。梁学军律师团队提供尽职调查 投资入股 公司项目投资 合伙投资 项目合作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激励 股权融资 股权回购 员工持股 干股股东 职业经理人股权 管理层持股 公司转让 资产转让 经营权转让 隐名股东持股 隐名股东显名化 股权确认 股东知情权 股东会决议效力 董事会决议效力 假冒股东签字 公章被拿走 股东分红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纠纷 尽职调查 股权转让谈判等专业化、高价值公司股权类诉讼与非诉讼律师服务。手机:13501179353(微信同号)。
所在位置: 首页 > 股权转让问答
个人股东从本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25:26 浏览量: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营其他生意,由于资金不够,便从本公司借款10万元,一年之后被地税检查人员发现,便要求该股东将这笔借款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股东一时弄不明白,从本公司借款,今后又不是不还,怎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该股东从自己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只要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北京股东纠纷律师梁学军,电话:13501179353,其他媒体可以转载,但必须署名,注明来源,否则作者保留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权利。
 

上一篇:北京市工商局工商变更登记预约电话

下一篇:股东资格能被开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