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纠纷律师解答:股东第二期出资不到位怎么办?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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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环境设计与施工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第一期出资30万元,第二期出资70万元。第一期出资到位后,第二期出资未到位。公司与各股东联系,但各股东对自己的出资义务均若无其事,不履行出资义务,请问公司如何处理?
股东股权纠纷律师梁学军解答:
股东出资义务是全体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出资义务包括设立时的出资及公司增资时的出资。公司财产是公司对外经营能力的表现,是对公司负债的一般保证,但实践中,股东因资金或相互之间有矛盾为由,往往造成出资不到位,造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不履行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等;不适当履行表现为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出资不实等。
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起诉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0.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中对因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的出资不足部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与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3.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诉请其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帮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其在所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沪高法民二[2003]15号)
3、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予起诉,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贵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各股东,要求各股东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并要求各股东之间对第二期出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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