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是不是公司股东?北京股权纠纷律师咨询解答?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7: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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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是不是公司股东?北京股权纠纷律师梁学军经常会遇到委托人这样咨询律师。
现实中,大小股东、投资者、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往往因某方未在工商局登记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纠缠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梁学军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工商登记与房产登记一样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按其功能的不同,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登记的内容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经登记则无产生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设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即属于设权性登记,非经工商注册登记,对公司主体资格则不能予以确认。
宣示性登记属于公示行为,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只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记载内容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即属于宣示性登记。工商登记只能是在解决外部关系的股东资格纠纷中起到证据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在各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而工商登记是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认为,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受让方交付了股权转让款,并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已实际取得了公司股东的资格,只是由于公司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的登记,因此受让方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公司为讲仍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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