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内外资企业互转登记的概念
内外资企业互转登记是指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企业类型转变的变更登记行为。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外国(地区)(含港、澳、台)投资者通过增资或转股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依法登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将其在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经济组织或中国公民;
2、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也可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后,外方所持股份应低于总股本25%。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内、外资互转的企业,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内外资企业互转登记统一由市局负责办理;内资转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或由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
收费标准
办理内外资互转登记,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一)注册资本不增加的,收取登记费100元。
(二)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互转登记的程序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到外经贸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国家工商总局履行登记手续,需要在市工商局登记的,须经国家工商总局书面委托);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三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报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仅须提交章程);
6、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7、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请注意:
1、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原董事会决议;
6、股权转让协议;
7、新股东会决议;
8、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3、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请注意:
1、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内资公司的股东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其它注意事项:
1、办理内外资企业互转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如何办理请参看相应的《一次性告知单》。
2、非公司制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登记程序参照本告知单和《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