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工商发[1999]219号
1999年8月25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记注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或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将其在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众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商资企业转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也可部分转让其股权,转后,外方所持股份不得高于25%(含)。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地区)(港、澳、台)投者收购内资公司部分(25%以上)或全部股权,并依法登记为中外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登记;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按照登记注册分工权限,由市工商局或司所在地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登记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经原合同章程审批部门批准,撤销《准证书》后,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履行登记手续,除提交设立登记需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转股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登记机关为分局的,由分局向市工商局办理调档手续(具体程按京工商发[1999]l04号文的规定执行),并在收到档案材料后向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为市局的,由市局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并向企业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档手续。
登记机关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企业类型变更的决定,对核准的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司设立日期仍为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日期),并负责将登记材料与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核驳的,应将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原登记关。
第五条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先经审批机关准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人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有关手续,除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所需的文件、证件外,还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l、《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股东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原登记机关为分局的,由市工商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调档手续(具体程序按京工商发[1999]104号文的规定执行),并在收到档案材料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原登记机关为市局的,由市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向企业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档手续。
登记机关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企业类型变更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设立日期仍为内资公司原设立日期),并负责将登记材料与原公司登记档案一并归档;核驳的,应将公司登记档案退回原登记机关。
第六条内资公司申请转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国家工商局履行登记手续,需要在市工商局登记的,须经国家工商局书面委托。登记程序参照第五条规定,并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市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外经贸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发起人协议;
6、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10、《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1、新任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国家工商局委托登记的函;
1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登记的登记注册费,按变更登记收取。
第八条 在办理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不得为自然人,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 非公司制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登记程序参照本规程及改制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12月26日市工商局印发的之中外合营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