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5 13: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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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0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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