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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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的通知
赣发改财金字[2005]55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计委)、国资委、工商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省产权交易所:
根据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通知》(赣上市[2004]02号)精神,为做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工作,现印发《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请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认真做好股权托管的准备工作,持有关文件、资料到省产交所办理托管手续。
附件:《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江西证监局。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5年6月6日印发
信息类别:重要公告
信息来源:江西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
发布人: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为了规范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工作,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序流动,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通知》(赣上市[2004]02号)及本省实际,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股权托管,是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二、省产交所接受股权托管的对象,包括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含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业务包括:
(一)登记业务: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等;
(二)其它业务:代理分红派息、股份查询、股权证明、挂失、信息发布等。
四、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的基础性工作,省产交所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本着“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相互配合。
(一)初始登记,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省产交所的首次登记。省产交所应当与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核对申请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名册。省产交所对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托管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省产交所在完成初始登记后,须向被托管公司出具正式的《股东名册》,向股东出具《股权托管卡》。
(二)变更登记,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减资、债权转股权、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省产交所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三)注销登记,是指已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形而注销在省产交所登记托管的行为。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产交所审核并办理注销登记。
(四)质押登记,是指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时,向省产交所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省产交所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质押合同解除或质押登记期满后,省产交所应当撤销质押登记,并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
五、在做好登记业务的同时,省产交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的其他服务。
(一)分红派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与省产交所应当先签订分红派息委托协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分红、派息、配股日前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分派决议、权益分派方案等文件提交给省产交所。省产交所按照委托协议代理权益分派业务。
(二)股权查询。省产交所为被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查询服务时,申请人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股权证明。省产交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证明业务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填写股权证明申请书并详细写明证明事项,同时应出具《股权托管卡》等相关证件。
(四)挂失。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省产交所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省产交所应当依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
(五)信息发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可以在省产交所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干扰市场和误导投资者。
六、在办理股权托管业务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省产交所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七、省产交所应当做好股权托管的统计及信息工作,定期向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报告,并做好相应信息资料的核对。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每年的1月15日,省产交所应当将上一年度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向省工商局备案。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依法可办理登记托管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可参照本试行意见进行登记托管。
九、省产交所办理股权托管业务时,应当按照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省产交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办理股权托管业务。
十一、省产交所应根据本试行意见,制订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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