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公司字[2007]20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监管工作按《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执行,200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规程》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适应我会在证券市场全流通新形势下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推动市场化的并购重组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以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和《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规定》(证监公司字[2005]42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监管职责
(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负责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法规政策,并对30%以上公司控制权变化及要约收购进行审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配套业务实施细则,组织证券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系统的建设;组织构建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诚信档案共享系统并制定相关执行细则;督促和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组织、指导、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工作。制定有关从事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规则,提出对财务顾问及其执业人员的具体监管要求,负责与机构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总体协调。
(二)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信息披露的监管、市场组织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制定并公布配套业务规则,制定内部工作指引,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并报上市部,在诚信档案中记录对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监管情况,并与上市部诚信档案系统进行链接,做好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三)证监局
证监局作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一线监管者,重点监管未达到30%的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及所有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收购未完成前,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或上市部的要求,对收购人进行实地核查;在收购完成后,负责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后续计划落实情况、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收购效果进行跟踪监管。结合监管特别是持续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在诚信档案中记录对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监管情况,并与上市部诚信档案系统进行链接;对有关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投诉、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市部。
二、工作要求
(一)证券交易所
1.日常监管。
(1)关注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报道、市场传闻和投诉,及由此引起的二级市场交易异常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或者发布澄清公告;涉及间接收购的,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向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及时披露。
(2)在相关信息未予披露或传闻未予澄清前,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停牌处理的措施。收购人和目标公司同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应注意相关信息披露和两公司股票停牌的同步性。
2.事中监管。
(1)审核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包括简式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2)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监管中,按照配套业务规则、内部工作指引和审核对照表的要求,监督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点监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备查文件的齐备性,并对信息披露内容保持合理怀疑。发现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因存在问题不能按时披露的,要求相关当事人或上市公司简要披露有关信息,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3)审核中发现信息披露内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发现收购人(特别是30%以下)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证券交易所督促上市公司披露本次收购中存在问题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情况报上市部处理,抄送相关证监局。在上市部未明确处理决定之前,不予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的确认手续;存在疑点的,提请相关证监局关注,或提出立案稽查的建议,报上市部处理。
(4)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侵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此形成的原因作出说明,并且必须予以纠正;同时,将相关情况报上市部处理,抄送相关证监局。在上市部未明确处理决定之前,不予办理转让过户确认手续。
(5)对于以现金方式协议转让股权,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时,要求转让双方提供全额转让款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
(6)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上市公司的部门应提请市场监察部门对涉及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公司的股票交易活动予以关注。市场监察部门应对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相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存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问题的,监管上市公司的部门按照配套业务规则对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并报上市部进一步查处。
(7)完善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系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在指定报刊公布的同时,登录于该信息系统,并将每日公布简式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单通报上市部。
(8)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监管的需要,负责股份转让的市场组织,安排上市公司收购期间的停牌和复牌。
3.持续监管。
(1)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调,做好股份转让的确认与过户登记的衔接工作,设置适当程序,在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后,督促相关当事人按照规定披露股份过户办理情况。
(2)将审核中发现的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不当行为及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录于诚信档案,并与上市部和证监局共享监管信息。
(3)统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情况,按规定格式每月、年向上市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二)证监局
1.日常监管。
(1)掌握辖区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历史档案,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变动作为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2)对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上市公司,应特别关注其管理层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变化;重点掌握上市公司是否独立于股东、高管人员的选举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瘫痪的问题。
(3)对辖区内涉及收购人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一控多”情况全面掌握,“一控多”所涉及的各辖区证监局应在上市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协作监管,积极配合,关注收购人已控制的上市公司和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管理、财务状况以及“一控多”是否导致各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做好对收购人的核查,并及时沟通相关监管信息。
(4)关注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对所发现的公司章程中的新问题,与上市部保持信息沟通。
(5)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间接收购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上市部,通知证券交易所;对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报告上市部并提出处理建议,上市部研究后,报会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6)调查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属于实名投诉的,应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上市部;属于匿名投诉的,证监局根据了解的情况,酌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每月月报中予以反映。
2.事中监管。
(1)对收购人的监管。
一般要求:结合财务顾问报告,证监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或上市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存在疑点的,原则上在收购人就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15日内或收购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15日内,对其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报上市部,抄送相关证券交易所。实地核查中重点关注收购人的真实身份、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及人员控制关系、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及经营情况、收购人的资信情况、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能力、收购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交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嫌疑、财务顾问是否做到勤勉尽责;对于30%以上控制权变化的情况,自收到收购报告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办公厅,如地方政府表示不同意见,请其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并说明原因或提供证据,证监局则将了解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上市部。
特殊要求:通过协议方式收购的,应关注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或存在补充协议;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进行收购的,应当重点关注本次收购是否为其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是否与其他信托投资分账管理、是否代他人持有股份。如代持,应着重了解他人的基本情况;收购人通过非现金资产进行定向增发取得控制权的,应结合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意见,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的15日内对拟注入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实地核查,重点了解拟注入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与资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允,并出具核查报告;涉及司法裁决的收购,应关注是否存在滥用司法,有意规避履行法定义务和审批的问题;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关注本次定价依据、支付方式、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24个月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上市公司或关联股东是否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层收购前后公司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管理层是否存在为降低收购价格操纵公司财务报表的行为,并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外资收购的,如收购人为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如BVI公司),证监局应当严格监管,要求收购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资料,以及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出具相关承诺;如离岸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法人或自然人,证监局应要求收购人提供国内有权部门批准其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的文件,并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公司实力、诚信记录、财务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如收购人为中央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证监局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处理。
(2)对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监管。
关注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被收购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事实,如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担保等相关问题。如有,应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制定解决方案予以消除,并结合解决方案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涉及协议收购的,督促协议收购双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控制权转移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重点关注:来自收购人的董事(含收购人提名的董事)是否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是否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外,被收购公司是否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是否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防止原控股股东以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涉及要约收购的,重点关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关注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是否存在辞职情况。
(3)对财务顾问的监管
发现财务顾问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工作底稿及尽职调查说明。认为财务顾问解释后仍存在疑点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后,确实发现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的,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疑点计入财务顾问的诚信档案;若财务顾问不配合证监局的检查工作,立即将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上市部。
3.持续监管。
(1)对收购人的监管
结合财务顾问报告,重点关注收购完成后,股权是否过户;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对收购人所作承诺的履行情况和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如收购人在收购的同时或收购完成后拟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关注其重组实施情况,及与有关方面的协议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收购人,要求其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6至12个月。同时,说明延长的原因,并将延长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的决定通报上市部。若延长12个月后,收购人存在问题仍无法解决的,证监局则应说明无法解决的原因及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上市部处理。
(2)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结合财务顾问报告,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人员、资产、投资等方面的变化,上市公司是否保持经营的独立性;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约见担任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了解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后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3)对财务顾问的监管
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将财务顾问的执业情况记录在案;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解除合同的,调查合同解除的真实原因,并应督促收购人尽快另行聘请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履行督导职责,要求后任财务顾问应主动与前任财务顾问取得联系、了解公司风险。
(4)对收购人及相关机构的处理措施。
证监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检查工作底稿、实地核查、限期整改、监管谈话、监管警示函等多种形式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其中,证监局拟采取监管警示函等处理措施的,应将有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材料报上市部,在上市部同意后,证监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有关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记录于诚信档案,并与上市部和证券交易所共享监管信息。
三、监管协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审核工作程序上做出适当安排,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写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市部及证监局报送有关材料。
(二)对于难以把握适用标准及没有先例的收购个案,证券交易所应当征求上市部的意见。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证券交易所应提出处理建议,报上市部研究,形成相应的审核备忘录。
(三)上市部和证券交易所根据对有关收购个案的审核情况,将须持续关注的问题,提请相关证监局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持续监管。
各证监局报上市部的每月月报应当包括本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持续监管及持续督导汇总情况。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监管,由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属辖区证监局负责。涉及跨辖区的核查事项,可委托相关证监局给予协助。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证监局完成核查任务的,应当向受委托证监局提交书面委托材料、说明理由并附上基础材料和具体要求。
收购人的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上市公司所属辖区证监局应督促财务顾问将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间的报告同时报送收购人所在地的证监局。
(五)上市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迁出地证监局应向迁入地证监局出具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监管情况报告,并将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和财务顾问的有关档案随同上市公司档案一并移交给迁入地证监局。
(六)证券交易所和各证监局每半年度根据监管实践撰写典型收购案例并上报上市部。上市部负责汇总,并定期编写上市公司收购案例汇编。
附件:1.通报地方政府的函
2.证监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核查及持续督导意见(略)
3.监管谈话样本(略)
4.监管警示函样本(略)
下一篇: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